第一条 为了加强佛教自身建设,严肃僧纪,整饬僧团,根据《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度牒是僧尼的僧籍身份凭证,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僧尼经考察合格发给度牒。持有度牒的僧尼由其剃度或常住寺院登记造册,建立僧籍。
第三条 度牒和僧籍登记表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,并由中国佛教协会会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佛教协会(以下简称省佛教协会)按规定分发有关寺院颁发登记。
第四条 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,具有五名比丘或五名比丘尼僧团的寺院,方可接收剃度弟子。寺院每年计划接受新出家者的名额,须在当年第一季度向省佛教协会申报核定,省佛教协会将核定情况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。
第五条 要求出家者,须本人自愿,六根具足(包括无生理缺陷),身体健康,信仰虔诚,爱国守法(包括无法律纠纷),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,父母许可,无婚姻恋爱关系。寺院对要求出家者,经查明身份来历,认定符合出家条件,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,方可予以剃度,并按规定发给度牒。
第六条 已出家的僧尼,经省佛教协会会同常住寺院僧团考察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,由其常住寺院登记造册,并由省佛教协会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后发给度牒。有关实施细则,由中国佛教协会在调查研究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另行制订。
第七条 僧尼的度牒、戒牒由其常住寺院保管。僧尼符合《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》第十九条规定,外出参学期间,其度牒、戒牒由留单寺院暂行保管。
第八条 僧尼还俗须收回度牒、戒牒。对违犯重戒,破坏寺规,教育不改者,经寺务会议决定,报上级佛教协会批准,开除僧籍,收缴度牒、戒牒。对违法犯罪、受刑事处理者,一律开除僧籍,收缴度牒、戒牒。
收回、收缴度牒、戒牒,注销僧籍,由省佛教协会会同常住寺院执行,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。
第九条 颁发度牒,收回、收缴度牒,不得营私舞弊,挟嫌报复。如遭排挤报复,当事人可向上级佛教协会直至中国佛教协会申诉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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